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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办法

作者:时间:2022-03-18点击数:


河南艺术职业学院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17号)、《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或者审计处在专业力量不足、缺乏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建设工程、内部控制、专项业务等审计业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处是学校委托审计工作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委托审计项目。

第二章  范围和费用

第四条  委托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项目;

(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由社会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三)学校要求委托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

学校按照合同约定,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费用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从工程项目中开支,列入建设成本;其他列入学校专项经费预算。

第三章  社会中介机构的确定

第六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开招标、择优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取社会中介机构。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执业记录。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按审计内容进行分类,采用公开招标形式,选择5-8家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入围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审计处制定社会中介机构选取办法,根据项目需要,从入围库中选取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委托审计工作。

第四章  委托审计的实施

第十条 学校和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合同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单位应配合社会中介机构做好资料交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协调解决委托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计处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立场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在委托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参与相关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审计质量,合理保证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征求被审计项目所在单位意见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委托审计工作结束后,将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原始资料归类整理送还审计处归档。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纠正的,审计处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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