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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作者:时间:2022-03-18点击数:

河南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校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6〕60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校长领导、校长办公室组织实施、群团组织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进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学校及二级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学校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于拟公开的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保密审查,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相关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明确1名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相关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推进、监督全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发展与质量管理中心、工会、团委、档案馆等单位人员参加,负责处理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

(二)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三)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四)受理、协调、答复本校师生员工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校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及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培训;

(七)督促、协调学校二级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迎接上级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检查评比;

(九)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十)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机关党委等单位人员及师生员工代表参加,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第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其中二级学院院长领导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二级单位办公室主任或承担办公室工作的人员为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法依规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

(二)管理、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信息;

(三)按照保密工作规定,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总结;

(五)受理、答复本校师生员工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答复校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学校其他二级单位,应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七)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内容

第十条  学校公开信息包括自身制作的信息和从其他组织获取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其中,主动公开的信息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受众和社会受众。

第十二条  学校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院系与专业设置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河南省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惩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教师奖惩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教材、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因公出国(境)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明确其他主动公开信息的公开属性、受众范围。

第十四条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与校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尚处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与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公开途径和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及二级单位网站;

(二)办公管理(OA)系统、教学管理系统等平台;

(三)校园广播、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四)学校及二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

(五)学校教代会、工作通报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六)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媒体沟通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七条 学校在网站主页设置信息公开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工作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将校内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关二级单位办公地点、图书馆(档案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相关职能部门将教职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职工报到时发放。 

第二十条  属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授权学校各二级单位对其日常工作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自行审查、自行公开。

学校各二级单位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按照本办法要求和保密工作规定对该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核,确定主动公开的,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确定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仅向校内受众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受众范围的,应当附具详细说明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处理确认。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难以确定的,应及时提请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变更的,应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与校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或证明文件、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本校师生员工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相关二级单位可以直接受理、答复,也可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协调、答复;对于校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学校各二级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自身名义擅自受理、答复。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相关二级单位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并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依申请公开程序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职责范围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及二级单位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十)学校及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及时将申请转相关校领导批示或信息拥有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理。信息拥有单位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学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各二级单位发布、答复、提供的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其引用的学校基本统计数据需经规划评估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学校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初审工作。学校保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河南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二级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其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本单位及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考评指标。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检查和考评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牵头组织,并邀请师生员工代表参加。

第三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每年10月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并在学校信息公开网发布。学校二级单位在每年9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学年(数据截止时间为上一年91日至当年831日)信息公开工作总结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各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

(二)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四)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本单位信息公开受到举报、复议、诉讼的情况;

(六)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经验、问题和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及二级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师生员工认为学校及二级单位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可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或直接向信息拥有单位提出,相关二级单位要按本办法进行核实,属实的应予整改。

第三十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由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保密等部门对其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所公开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河南艺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共9大类50条)

序号

类别

公开事项

有关文件

责任单位

1

基本信息

11项)

1)办学规模、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发展与质量

管理中心

2)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3)学校机构设置

人事处

4)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5)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

工会、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财务处

6)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

科研处

7)学校发展规划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发展与质量

管理中心

8)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9)学校官方微博、微信

党委宣传部

10)信息公开网站管理

校长办公室

11)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校长办公室

2

招生考试信息

5项)

12)招生章程,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招生办公室

13)提前招生测试、录取结果

14)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15)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

16)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学生处

3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8项)

17)财务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财务处

18)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处

19)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20)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1)仪器设备、教材、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校办审计科、教务处、

图书馆、基建处、

后勤服务中心、

学生处

22)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20124号)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96号)

财务处

23)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24)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4

人事师资信息
6项)

25)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20172号)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39号)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

组织部

26)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

科研外事处

27)校内中层干部任免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党委组织部

28)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人事处

29)校内人员招聘信息

30)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5

教学质量信息

8项)

3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2015-2016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75号)

学生处

32)教师数量及结构

人事处

33)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教务处、

招生办公室

34)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课时)占比、选修课占比

教务处

35)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教学厅函〔201325)

学生就业指导

服务中心

36)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

37)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38)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13号)
《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教体艺〔20141号)

发展与质量

管理中心

6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4项)

39)学籍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学生处

40)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41)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教育部令第21号)

42)学生申诉办法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7

学风建设信息
3项)

43)学风建设机构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

学生处、教务处

44)学术规范制度

科研外事处

45)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8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3项)

46)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9号)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

科研外事处、

校企合作办公室

47)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48)校企合作办学情况

9

其他
2项)

49)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

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

5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

后勤服务中心、

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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