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艺术职业学院
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实施细则
根据《河南省信访局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实施细则》(豫信〔2014〕70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教育系统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办〔2015〕191号)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信访工作原则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业务必管信访”的工作原则,推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二级学院制度,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政策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二、信访事项登记
坚持来访必登,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予以登记,确保程序规范、全面客观。
三、受理范围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受理:
(一)对学校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
(二)已经学校受理,但来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意见,或处理(复查)意见未落实的信访事项。
(三)上级领导机关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不予受理范围
(一)已经学校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未超期)的信访事项。
(二)来访人对学校受理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三)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申诉、控告、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四)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五、不再受理范围
(一)已经各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及教育厅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的信访事项。
(二)对处理意见不服且无正当理由超出《信访条例》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三)信访诉求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信访事项。
六、加强宣传教育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
学校将加大工作力度,通过书面公告、发放手册、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依法逐级走访的内容和规定。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对仍采用过激行为非正常上访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其他事项
(一)信访诉求单的格式样本和填写方式依照省信访局有关要求(见附件)。
(二)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访事项基本情况表
2.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
3.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4.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5.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
6.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附件1
信访事项基本情况表
来访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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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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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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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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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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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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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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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发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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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地址(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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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越级上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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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主要问题
来访人签字(盖章): |
附件2
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
信访件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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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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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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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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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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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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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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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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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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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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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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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受理告知 |
你(们)反映的问题,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 年 月 日(注:最长不超过受理后6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你(们)。在此期间,不应重复来访或越级上访。 特此告知。
签章: 年 月 日 |
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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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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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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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意见 |
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信访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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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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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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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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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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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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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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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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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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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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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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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 告知 |
你(们)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 类情况。请向 提出。 特此告知。
签章: 年 月 日 |
不予受理的六类情况 |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二、已经通过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 四、不属于省教育厅处理权限范围的;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六、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的。 |
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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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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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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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意见 |
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4
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信访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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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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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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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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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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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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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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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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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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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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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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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受理 告知 |
你(们)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再受理的第 类情况。 特此告知。
签章: 年 月 日 |
不再受理的三类情况 |
一、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超过复查(复核)申请期限的; 二、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及工作部门或省辖市人民政府复核终结的; 三、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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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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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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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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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意见 |
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5
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
信访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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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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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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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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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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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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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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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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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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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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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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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 |
你(们)反映的问题,我们于 年 月 日受理,因情况比较复杂,现不能在60日内办结。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经我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 日(注:最长不超过30日),请耐心等候。在此期间,不应重复来访或越级上访。 特此告知。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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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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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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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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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意见 |
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6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信访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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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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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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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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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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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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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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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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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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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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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如对此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 书面提出复查申请。 签章: 年 月 日 |
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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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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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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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意见 |
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