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艺术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健全我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内部审计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的内部审计机构为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办公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按照授权委托原则,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对学校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部门,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检查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为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并将其列入学校财务预算,为内部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定期安排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学校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须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和审计业务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学校给予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按照国家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主要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物资与服务采购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十)对学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学校与中介组织的协调和委托事项;
(十二)与上级审计机关联系与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并向主管校长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促进财务管理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审计的校长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或提供其他专业服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按时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相关财务电子数据,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校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审计的校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意见;
(九)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根据学校或有关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机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经主管审计的校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经主管审计的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书一并报送审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主管审计的校长审定。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重要的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以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个人)应当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送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提出,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在15日内做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复审未做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经校领导批准后,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个人)对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保管审计案卷,定期归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学校主管审计的校长审批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